債務協商

從債務人提出債務協商請求的第二天開始起算,超過三十天銀行都不開始協商,或者從開始債務協商的第二天開始起算,超過九十天都沒有辦法就債務清償方案取得共識的話,債務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。債務協商成立所作成的書面,除了已經由公證人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的規定作成公證書外,最大債權銀行必須把債務清償方案送到法院審核,法院審核結果,該債務協商成立之內容如果沒有違法的話,將來如果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話,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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